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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期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入学手续;从中国其他大学转学者,需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缴纳注册费,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书杂费等。本学年应交费用交齐后方可注册、办理居留许可申请。  

第三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应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留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办理学生证件须交押金100元。学生证件作为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转借他人。学生证件应在毕业或学习结束前交回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退回押金。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七条 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的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第八条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留学生辅导员可直接批准;  

2. 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 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召开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学院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休学,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留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A(优)、B(良)、C(中)、D(及格)、E(不及格)五级制计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或者D(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可以免修大学语文、英语、"两课"和军事理论课,必修《中国概况》。  

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方可缓考。凡已进入考场临时发生各种情况者一般不作缓考处理,不能补办缓考手续;留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注明"旷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留学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无论何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必修课须重修,按200元/学分收费。选修课可另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补考通过课程的成绩按补考成绩÷2+30(折算后成绩高于70分者按70分计,等级制成绩降一等级记载并最高计为中等)记载。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校园秩序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留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九条 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传教活动;可在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留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目的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并在指定地点与范围内活动。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留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同意,经学校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申请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因病休学除外)。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提交复学申请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证明。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留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并根据其休学前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复学就读的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录取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的;  

(三)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缴纳费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学生本人在退学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留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留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  

(二)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有意外伤残的留学生,须通知其驻华使馆,由留学生家长、派遣单位、在华亲属或在华事务担保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证明需注明学习期限;  

(四)在校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该学年学费、住宿费按比例退还,退还人民币;学习时间为一个学期及以上者,该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本科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习与住宿费用,其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硕士留学生因在校期间所做课题的需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由研究生学院批准,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习与住宿费用。硕士留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三十八条 非学历生计划学习期满后如需继续留校学习,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延长期内学习与住宿费用。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留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可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评选各类优秀留学生、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留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四)有偷窃行为且屡教不改者;有卖淫嫖娼行为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迟到三次视为一次旷课;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查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对留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按《延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对留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陕西省教育厅、延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学校还将视情况和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留学生家长。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必须办完手续离校并离境回国。  

第五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九、结业与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历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达到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十三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凡取得结业证书的本科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校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留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补行答辩者,学位论文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所有费用自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五十五条 学历生提前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经学校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论文,可提前毕业离校。  

第五十六条 非学历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发给总成绩单和进修证书。非学历生缺课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进修、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须办理离校手续,凭离校单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进修、结业证书,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毕业留学生应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第五十九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对留学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十、其他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我校相关条例。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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