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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来我校就读,鼓励在校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延大发〔201891 号)的有关规定,特设立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遵循“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和“公 开、公平、公正 ”的评选原则。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由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第四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外国国籍、在我校接受学历 (或非学历教育)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由我校出资,从国际学生管理费中支取。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竞赛奖励金、HSK(汉语水平考 试)过级奖和突出表现奖六类。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最高荣誉奖。本奖学金只限于就读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奖励名额按照当年毕业生的2%进行评选。不足 2%可根据实际情况按 1 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2000 /人。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一个学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思想品德优良的国际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国际学生人数 10% ,并依此设定三个获奖等级。其中一等奖占 10% ,奖励标准为 1000 /人;二等奖占 30% ,奖励标准为 800 /人;三等奖占 60% ,奖励标准为 500 /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担任学生会(班)干 1 个学年以上的国际学生。按照自然班级数量,每年每班奖励 1 人,奖励标准为 800 /人。

第十条  竞赛奖励金用于奖励国际学生在校级(含)以上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国际学生。奖励名额和额度由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类竞赛性质和学生获奖等级等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但上限不得突破 2000 /人。

第十一条 HSK 过级奖用于奖励在校期间积极学习汉语,熟悉中国文化,了解中国国情,并通过相应级别的HSK 考试的国际学生。以通过 HSK-4 为奖励起点,凡通过 HSK-4 的,奖励 500 /人;通过 HSK-5 的,奖励 800 /人;通过 HSK-6 ,奖 1000 /人。

第十二条 突出表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重大社会公益活动或突发事件中表现优异的国际学生。奖励名额和额度由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学生表现等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决定,但上限不得突破 2000 元/人。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中任何一项者,不再参加其他两个奖项的评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在我校就读的国际学生。

(二)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我校校纪校规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且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具体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纪录,学习总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的 10%以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 1 “优秀学生奖学金 ”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称号;

3.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4. 同等条件下,通过 HSK-4 的优先。 

(二)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 学业成绩优良,课程成绩平均分达 80 分以上;


3. 同等条件下,通过 HSK-4 的优先。

(三)优秀班干部奖学金评选条件

1. 担任学生会或班干部工作满一年以上;

2. 学习态度端正,当年学业成绩平均分达到 70 以上; 

3. 积极组织和参与班级活动,有强烈的服务意识;

4. 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同学反映较好。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我校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一个学年内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在 20(含) 学时以上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四) 申报奖学金时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学年末,发放时间为下一学年初。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申请表及相应支撑材料交至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报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3 天,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延安大学将为获奖的国际学生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评审细则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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