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促进国际交流,现就本科来华留学生教学管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教学管理
第一条 授课语言为汉语的本科留学生,其教学由所在院系负责,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管理;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其教学和管理事务由教务处和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
二、培养方案
第二条 授课语言为汉语的本科留学生按照本专业中国学生培养计划学习课程,可以免修大学语文、英语以及军事理论课程,汉语、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理工科类留学生汉语水平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含四级)以上,管理类、文科类留学生汉语水平毕业时须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必修课程实行单独出卷的考核方式,选修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等同其他全日制中国本科学生。考试、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协同管理。
第三条 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按照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相关学院根据本专业的学科特色和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考试、考核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补考与重修
第四条 不及格、缺考的学生按要求进行补考或重修,重修费用按照200元/学分收取。
第五条 在读留学生在学习某门课程时,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将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请假达学期三分之一且没有申请休学的留学生,均予以退学。对确实无能力完成本年级专业学习的留学生,按学校规定安排留级或劝退等。
四、学习期限
第六条 我校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可达6年。
五、毕业要求
第七条 授课语言为汉语的本科留学生在规定年限修完全日制中国本科学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含准予免修的课程),以及针对留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须达到120学分以上。
第八条 授课语言为英语的本科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总学分须达到120学分以上。
第九条 转学生在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校学习所获得学分可以向我校申请认可,但最多不超过60学分。转学生在我校学习时间至少应满两学年,期间至少获得60个学分,并且上述学分中至少包含10门专业必修课的学分。
第十条 交换生(同时获得两国高校文凭)在我校以全日制本科生身份学习时间至少满两学年,期间至少获得60个学分,并且上述学分中至少包含10门专业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未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
六、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为留学生颁发的毕业证书,按规定正本为汉语,学校可提供英文文本翻译件。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由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