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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外国留学生语言教学管理暂行条例
 

 

一 、课堂纪律  

1. 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2. 要自觉地遵守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和吸烟。不许穿拖鞋进入教室,不得将食物、饮料等带入教室。  

3. 要爱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不准随意搬动桌椅,不准拆动其它设备,不准乱扔纸屑、废物,保持教室内的整洁。  

二 、考勤管理  

1. 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前必须考勤,学生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如因生病或因特殊事情不能上课,应提前向任课老师请假。  

2. 因病、因事请假三天(包括三天)以上者,应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及时报告任课教师。病假需有医生证明,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  

3. 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游,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留学生本国的节假日或事假,可酌情准假一至三天。  

4. 在校学习期间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寒暑假不能超假。  

5. 每门课程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旷课)达到及超过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20学时的劝其退学。  

6. 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休学期限最多一年。凡到期不复学者,以自动退学论。  

7. 因病休学,到期复学时,应在两个月前将恢复身体健康证明寄给学校得到同意的答复后,方能来华。来华后经过复查,符合健康标准者,方可复学。  

8.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谋职,如有发现将限期出境,学费、住宿费等所交学校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三 、奖励与处分  

1.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  

3.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如能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令其退学。因违犯学校纪律不能继续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四 、 考试管理  

1. 每学期、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  

2.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必须向留学生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缓考,留学生教学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考论处。  

3. 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为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延安大学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4. 留学生每学年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70%以上者,应予留级;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80%以上者,应予退学。  

5. 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外国留学生本人,由留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外国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可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学生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复核,外国留学生本人不可以查阅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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