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院校合作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交流项目下被派往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研究机构)参加学习交流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下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外事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以及各学院负责人。学生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国(境)外学习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评估。具体职责如下:
1.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全校国(境)外项目的拓展;负责各类项目的宣传、招生;负责学生的派出及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联络和管理。
2. 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的认定及学籍异动的处理。
3. 财务处负责学生赴外学习期间的学费管理。
4.各学院负责落实项目的宣传,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并及时上报选拔结果和推荐材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我校组织开展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学位项目、交流项目、实习项目、游学项目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
1. 学位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学习,并获取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2. 交流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学习,但不获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3. 实习项目指学生赴国(境)外进行带薪实习、课题实习的项目,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4. 游学项目指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为期2周的短期交流学习项目。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5. 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指学生赴国外孔子课堂(孔子学院)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项目。从教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位项目,根据双方学校的协议,达到双方院校的要求,可获得本校/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或相应学分。参加此类项目的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除学校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需自理。
第四章 选派办法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现象;
2. 外语应用能力较强,符合协议院校入学外语要求;
3.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好;
4. 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5. 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6. 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 信息发布。每年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向全校公布各类项目的交流计划及选派名额;各学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 选拔推荐。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选拔推荐工作。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推荐合适人选。推荐工作完成后,学生填写《延安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推荐表》(附件1)递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3. 人员确定。各学院推荐的人选,经学校学生留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拟派出人员将在全校范围内日公示;公示结束即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相关教育机构推荐候选人,征得同意后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正式派遣。
第五章 留学期间的管理
第八条 派出前,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延安大学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附件2),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学院需指派教师(本科生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结束在国(境)外的学习后应如期返校,及时向所在学院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同时与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部门联系完成恢复学籍、学分认定等工作;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学生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见闻体会,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外期间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签注)后,及时办理保留我校学籍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留学期限,须及时填写《延安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延期返校申请表》(附件3),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委托专人到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将取消延安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在结束合作院校的学习后,务必于15天内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违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课程修读
1. 参加学位项目、交流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确定在合作院校所修专业应与其在我校所修专业相符或相近,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如因专业设置差异等原因无法对应,原则上取消外出交流学习计划。
2. 参加学位项目、交流项目的学生,在出国(境)前,需填写延安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计划表(附件4),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交流学习。
3. 参加学位项目、交流项目的学生,如在外学习时间跨至最后一个学年,其参加的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见习)等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论证及完成过程应由学生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汇报,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学分认定
1.公共课学分认定。公共课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学分获取方式:
(1)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的,直接转换为我校公共课学分;
(2)修读尔雅通识课程获取学分;
(3)修读慕课获取学分;
(4)返校后随下一年级参加补考或毕业清考获取学分。
2. 专业课学分认定。专业课学分包括专业必修课学分和专业选修课学分。学分获取方式:
(1)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若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的相应课程基本相同,可直接转换为我校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因课程内容差异大,无法认定专业课学分的,可以认定为公共课学分。
(2)学位项目和交流项目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学生自学、教师远程指导等方式修读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成绩报教务处认定后,获取学分;
(3)在国(境)外修读慕课获取学分;
(4)返校后随下一年级参加补考或毕业清考获取学分。
3.认定程序。学生返校后两个星期内填写《延安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5),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表分别在教务处、学院教务办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存。
4.参加实习项目、游学项目的学生不能正常参加我校组织的期末考试,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返校后,参加补考或毕业清考,不再组织单独考试。
第十八条 成绩认定
1.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百分制形式出具,按照合作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的成绩如以“A、B、C、D……”的等级形式出具,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此外,如合作院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如合作院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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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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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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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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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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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百分制成绩
|
95-100
|
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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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
82-84
|
78-81
|
75-77
|
成绩等级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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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
|
0-59
|
3. 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等级形式出具,则分别对应转换为“95、85、75、65、55”分。
4. 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如以“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形式出具,“合格”转换为“70 分”,不合格则为55 分。
5. 如合作院校还有其他计分形式,则由教务处视具体情况确定成绩转换标准。
6. 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继续学习手续。返校后完成我校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我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
7.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成绩单原件加盖教务处公章封存学籍档案,复印件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毕业与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审核。
1. 毕业资格审核。在国(境)外修读的公共课学分和专业课学分总分达到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即可取得毕业证书。
2. 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在取得毕业学分的同时,在校学习期间所开设学位课程考核达标后,即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经费说明
1. 为激励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凡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学校将全额减免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我校的学费,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费、食宿费等由学生自理。
2. 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学校将减免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我校学费的50%,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学生自理。
3. 参加实习项目、游学项目的学生,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学生自理,学校不减免学费
4. 参加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的学生,如属国家公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全额减免在国外执教期间应缴纳我校的学费,应届毕业生将保留学籍档案;如属交流机构派遣,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5.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过程中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签证服务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延安大学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换培养暂行规定(草案)》(延大校办发〔20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