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推动和发展国际学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入读本科专业的国际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国际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为入读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语言生、进修生,下同)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以及护照原件等材料,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一)对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具有不可抗拒事由或向学校国际学生主管部门请假者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经体检,认为健康者,学校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新生报到七天内,应按学校规定交齐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注册费等各项费用。逾期不交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延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逾期不办者,将受到公安部门处罚,其后果由国际学生自负。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投保费用自理。对拒不购买保险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国际学生应当按时返校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注册者,不具有继续在校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以英语(或双语)授课的本科专业,除部分医学类专业学制为 5 年外,其余一般为 4 年;以汉语授课的本科专业,除临床医学学制为 6 年外,其余一般为 4.5 年;非学历教育视国际学生实际需求决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本科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非学历教育一般不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国际学生完成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方可毕业;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不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的可继续在校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
活动,自觉遵守纪律,完成规定学业。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 1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每天 4 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旷课达到 10-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 10 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20-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 10 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受记过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 10 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0-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达到 10 学时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59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 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逢生源国重大节日国际学生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假日,同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节假日及寒暑假不得超假,有特殊情况者应提前请假。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不超 3 日由班主任审批,请假 3日以上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课程考核纪律,自觉维护考场 秩序。违反考核纪律的,学校根据《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活动等方面的发展,对于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荣获“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国际学生需填写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国际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处分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本科生由教务处受理,非学历生由国际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给予国际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或学生处审定;给予学生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核后,提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的国际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改,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延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院(系)审核,报国际学生主管部门审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国际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际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国际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国际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免修、补修、缓考
第三十条 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第三十一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已修合格的课程所修学分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已修不合格和未修的课程需填写《延安大学本科生补(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批准后进行免修或补修。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课院(系)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该课程的下次考核,缓考课程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平时成绩或实验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卷面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录入。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办理了某门课程的缓考手续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该课程的缓考考试(一般为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考试同步进行),课程的缓考考试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四条 每学期,国际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国际学生学业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具体形式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国际学生每门课程有三次考试机会,分别是一次正考,两次补考。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均达到70 分(含 70 分)方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国际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 1/3 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 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 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 效;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国际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需在考试前三天到开课院(系)办理课程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一次该课程补考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三)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
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后续的补考,成绩按补考或重修成绩记载。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留级、退学或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须自行修读,参加一次后续学期该课程的补考考试,补考考试时间为开学初,如该课程在后续学年没有补考考试,则参加最后一个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由所在院(系)负责,平时成绩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申请考试,自行修读学生平时成绩不计入补考成绩。如果选择跟班学习,平时成绩或实验成绩由开课部门自行规定最后一个学期开设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做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凡实践环节(含各类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不及格者,应随低年级重新完成该门实践环节的学习。国际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补考或者缓考。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相关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以英语(或双语)授课的国际学生本科生,第一学期课程考核累计未取得 10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第一学年课程考核累计未取得 15 学分、或到第二学年累计未取得 50 学分、或到第三学年累计未取得 85 学分者,予以留级处理。累计学分以学年度为期进行审核,其中学年第二学期按初考取得学分审核,学年第一学期按补考后取得学分审核。以汉语为授课语言接受本科教育的国际学生,除第一学期语言学习外,第二学期以后的学分审核、学业警告、留级处理等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留级学生,不合格课程必须随低年级重新学习并考核,已及格课程原则上不再重新学习。
第三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国际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延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健全国际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自行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 考试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国际学生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如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两周内(期末考试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若复查成绩确实有误,由任课老师填写“延安大学更改成绩申请表”,经开课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国际学生培养院(系)的教学办公室负责办理国际学生成绩通知、查询、复核及完整地出具国际学生学业成绩等工作。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医生证明),经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后,到国际学生主管部门报批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因服兵役而休学的国际学生,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国际学生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休学三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提倡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结婚。国际学生结婚后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休学前获得的学分,自休学之日起保留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休学前获得的学分保留三年);休学期间,当学期学费不退。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三个月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国际学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复学,还需提交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五)旷课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者;
(六)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七)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八)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五十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当学期所缴纳学费的 70%;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当学期所缴纳学费的 50%;开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协助学生离境。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境。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三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以下情形者,可以申请改变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十四条 转专业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及国际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有关条件的、或者拟转入专业不同意接收的,不允许转专业。
(二)已经转过专业、正在休学或因故保留学籍者及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不能转专业。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相关部门有义务为转出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学校招生规定招入的来自国内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学校国际学生主管部门应对其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向转出学校进行调查),并及时为其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迁移手续。
第十一章 留(降)级
第五十八条 按照学校规定,不符合升级条件的国际学生须留(降)级重读。
第五十九条 学习成绩较差(学历生自第三学期起每学期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学校将给予学业警告,学生也可申请留(降)级。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经教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留(降)级。
第六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学位论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者,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以汉语为授课语言的本科生,毕业前还须通过汉语水平四级(HSK-4)考试,方可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六十三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 90% (含)以上者,经国际学生申请,学校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按结业处理的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非学历生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三门以上成绩合格者,学习结束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修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及中途退学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且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或未有一年及以上完整成绩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延安大学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